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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华侨权益保障规定可参加选举和享受集体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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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1月28日电浙江省政府近日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规定》,明确对华侨在村委会选举、耕地等的承包、集体组织收益等方面的系列权益保障。

规定指出,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在浙江省的华侨,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定居前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户籍不在本行政村但已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并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本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浙江省政府在规定中指出,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承包期内村民个人出国定居的,未到期的原承包合同依法不予变更。其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抛荒。

此外,村民出国定居前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可按本人意愿决定是否保留。对于保留股份的,享受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参股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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