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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思德时任董事兼董秘被通报批评 违规大量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00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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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财富网财经4月8日讯 上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2019年5月7日,美思德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披露减持计划公告,拟自2019年5月28日-11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281,250股。减持前,陈青持有公司股票1,1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2019年10月8日,陈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95,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涉及金额165.21万元。公司于10月9日申报上述交易,并于10月10日披露。其后,公司于10月26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与金额较大。

  陈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7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第17.4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陈青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据美思德3月20日发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陈青于1982年至2000年就职于江苏省化工研究所;2001年起在德美世创工作,任行政管理部部长;2007年起任德美世创供应链总监兼行政管理部部长。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项、第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项、第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陈青,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9年5月7日,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披露减持计划公告,拟自2019年5月28日-11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281,250股。减持前,陈青持有公司股票1,1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2019年10月8日,陈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95,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涉及金额165.21万元。公司于10月9日申报上述交易,并于10月10日披露。其后,公司于10月26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与金额较大。

  陈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3.1.4条、第3.1.7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第17.4条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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