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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盟股份四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上月分公司曾吃警示函

《益盟股份四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上月分公司曾吃警示函》全文共计: 1796 字,请耐心阅读!

  中兴财富网财经1月1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益盟股份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营销环节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 未有效落实业务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

  3.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变更未报告;

  4.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益盟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兴财富网财经记者梳理发现,益盟股份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曾因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管理存在瑕疵等问题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益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营销环节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 未有效落实业务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

  3.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变更未报告;

  4.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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