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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违法遭罚并责令改正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华致酒行违法遭罚并责令改正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共计: 809 字,请耐心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州中心支局对其警告、罚款3万元人民币,并责令改正。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9年半年报显示,华致酒行持股5%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分别为:云南融睿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11亿股,持股比例47.80%;西藏融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362.36万股,持股比例14.52%;华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768.89万股,持股比例7.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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