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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秋林遭责令改正 与关联法人1.9亿资金往来未披露

《*ST秋林遭责令改正 与关联法人1.9亿资金往来未披露》全文共计: 1413 字,请耐心阅读!

  中兴财富网财经9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ST秋林2004年12月累计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4200万元,2005年1月至12月累计与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14620万元。在上述期间,*ST秋林时任董事长同时任温州商会法定代表人,根据2004年12月10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温州商会为*ST秋林关联法人,截至目前,*ST秋林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全文如下: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04年12月累计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4200万元,2005年1月至12月累计与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14620万元。在上述期间,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同时任温州商会法定代表人,根据2004年12月10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温州商会为你公司关联法人,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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