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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违法短线交易 亏损262万元遭警告

《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违法短线交易 亏损262万元遭警告》全文共计: 2687 字,请耐心阅读!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显示,上海嘉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短线交易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并合计亏损261.52万元,被江苏证监局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截至一季度末,嘉愈医疗持有常宝股份1.42亿股,持股比例14.82%,为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

  经查明,嘉愈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嘉愈医疗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17年11月20日,常宝股份向嘉愈医疗发行股份购买其医疗资产的1.42亿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嘉愈医疗持有份额占常宝股份总股本的14.41%,成为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故本案所涉交易期间内,嘉愈医疗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嘉愈医疗交易常宝股份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568.20万股,交易金额3166.68万元。2017年11月30日,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常宝股份股票59.60万股,交易金额329.14万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11.32万元。

  嘉愈医疗2017年11月30日卖出常宝股份股票后,又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合计276.62万股,交易金额1571.95万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250.20万元。

  嘉愈医疗上述交易行为均使用其法人证券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辉决策,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钟某具体实施,交易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嘉愈医疗作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入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根据嘉愈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给予嘉愈医疗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当事人:上海嘉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嘉愈医疗短线交易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愈医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嘉愈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嘉愈医疗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17年11月20日,常宝股份向嘉愈医疗发行股份购买其医疗资产的142,265,457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嘉愈医疗持有份额占常宝股份总股本的14.41%,成为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故本案所涉交易期间内,嘉愈医疗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嘉愈医疗交易常宝股份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5,682,039股,交易金额31,666,762.61元。2017年11月30日,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常宝股份股票596,000股,交易金额3,291,400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113,209.16元。

  嘉愈医疗2017年11月30日卖出常宝股份股票后,又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合计2,766,156股,交易金额15,719,499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2,501,989.18元。

  嘉愈医疗上述交易行为均使用其法人证券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辉决策,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钟某具体实施,交易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嘉愈医疗作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入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嘉愈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嘉愈医疗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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