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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因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被深圳监管局责令改正

《国民技术因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被深圳监管局责令改正》全文共计: 2211 字,请耐心阅读!

  中兴财富网财经12月9日讯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监管局对国民技术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商誉减值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经查,国民技术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标准不一致。国民技术在认定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时,将鲍海友、李惠军、谌江宏、蔡虹等4名斯诺实业原股东共计4.25亿元的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在预测斯诺实业未来营运资金时,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不一致。

  二、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国民技术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公司历史坏账准备金额,在采用收益法预测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三、国民技术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要求,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也未披露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国民技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国民技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商誉减值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标准不一致。你公司在认定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时,将鲍海友、李惠军、谌江宏、蔡虹等4名斯诺实业原股东共计4.25亿元的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在预测斯诺实业未来营运资金时,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不一致。

  二、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你公司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公司历史坏账准备金额,在采用收益法预测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三、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要求,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也未披露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信息管理流程,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重新评估斯诺实业2018年商誉减值金额并对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并补充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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